第6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路線的正常票價為澳門幣6元,但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對持有獲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儲值卡、學生卡、長者卡及殘疾卡的乘客,適用的票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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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路線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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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線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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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卡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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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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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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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卡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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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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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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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卡及 殘疾卡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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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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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快線是指在路線編號中增加字母X的路線。
四、持有獲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儲值卡及學生卡的乘客,可按下列條件於行程開始後45分鐘內轉乘其他路線,如起點位於澳門半島而在路環收費區轉乘或起點位於路環收費區而在澳門半島轉乘,則可於60分鐘內轉乘:
(一)如第一程票價高於或等於第二程,則第二程為免費;
(二)如第一程票價低於第二程,轉乘時須補付第一程與第二程票價的差額。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路環收費區指蓮花路以南至路環的路段,但澳門大學校區除外。
六、採用獲交通事務局核准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信用機構推出的電子方式支付車資的乘客,其適用的票價及乘車條件與第二款及第四款所指的持卡乘客相同。*
七、在成人陪同下,身高不超過一米的小童豁免支付費用。**
八、為節日或運動賽事或為滿足特殊需要而設的路線可豁免支付費用。**
九、廢止第16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附加 - 請查閱:第8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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